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 构 名 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现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企业人员 (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事宜。
委托人
注:委托人为拟任首席代表。
代理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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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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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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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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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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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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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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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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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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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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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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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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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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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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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 第3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
公证机关
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6、 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 第6项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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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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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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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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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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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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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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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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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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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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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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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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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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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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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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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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